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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記者 盧揚 韓昕媛)7月26日,據央視新聞,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45條新增了音樂制作者的“獲酬權”:即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的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要向錄音制作者支付版權費。日前,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在官網上發布了互聯網直播錄音制品的試行付酬標準。
據悉,付費義務主體為使用錄音制品的主播和平臺,為了有效實施,該試行標準面向平臺,再由平臺和主播分攤成本。將直播間類型劃分為:使用K歌+背景音樂的直播間、單純使用背景音樂的直播間和使用音樂的電商直播間,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費標準,分別為300元、83元、29元;100元、26元、10元;10000元、2777元、980元。從7月25日開始試行。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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